賭博在很多地方都是非法的。反對容許賭博的意見認為:從社會層面看,民眾沉迷賭博會帶來各種社會問題。沉迷賭博的人被稱為「病態賭徒」,往往不顧自己及家庭的經濟狀況,把財產拿去賭博,甚至因此債台高築,造成家庭問題(包括:虐待兒童和自殺)。賭博亦經常會帶來相連的高利貸,黑社會等等社會問題。而且賭博所帶來貪婪、講求運氣的風氣亦非健康社會應有。很多的宗教亦都反對賭博。
但亦有地方政府是容許合法開賭。贊成開賭的意見認為:賭博活動是難以完全禁絕。對於賭博應該加以合法的規範,由政府監管賭博,確保開賭是公平及公正。這樣可以阻止地下賭博活動助長黑社會壯大,而且可以透過徵稅,將賭博的利益放回社會的正常用途。在不少容許開賭的地方,博彩稅是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而不少城市更是以賭場吸引遊客到訪。例如美國拉斯維加斯,中國澳門,歐洲摩納哥的蒙地卡羅都是以開賭聞名的旅遊城市。
現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區都容許有限度的賭博。例如:由政府舉行的樂透彩票,容許賽馬時在馬場內投注,容許對體育賽事投注等。在部分地區,這些賭博是由政府或政府屬下的法定非牟利機構負責進行,所得收益都歸還社會。多數容許開賭的法律都規定只有十八歲以上的人參加賭博。
但對於開建專供賭博的賭場,目前多數的地區仍然是加以禁止。有些地方容許賭場存在,但卻禁止本地人參與賭博。亦有地方實行會員制,只限賭場的會員進行賭博。
很多時一般人在朋儕之間的遊戲中加入金錢,提高遊戲的刺激性。這些行為,經常處於法律下的灰色地帶。某些地方的法律是容許機會平等,沒有莊閒之分的賭博。某些地方的法律雖然禁止所有賭博行為,但卻沒有嚴格執行。
台灣
- 相關法規與適用對象
- 刑法,第21章賭博罪(第266~270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或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
- 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3款,常用為賭博之場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於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場所,賭博財物者。
- 陸海空軍刑法,第84條,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賭博財物者。
-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 司法判解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646號(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釋字第636號(檢肅流氓條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0年台非字第276號(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81年台非字第233號(共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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